醉乡日月

五也;方饮不重膳,六也;不动筵,七也;录事貌毅而法峻,八也;明府不受请谒,九也;废卖律,十也;废替律,十一也;不恃酒,十二也;使勿欢勿暴,十三也;审此九候,十四也。征以为术者,饮之王道也。其欢乐者,饮之霸道也。
○为宾
愚同柴也,僻若子张。当宣令,乃塞耳不听。及行令,则瞋目重问,此陪坐人耳。
○为主
主前定则不系,宾前定则不乱,乐前定则不畅,酒前定则不严,时然后欢,人乃不厌。
○明府
明府之职,前辈极为重难。盖二十人为饮,而一人为明府,所以观其斟酌之道。每一明府,管骰子一双,酒杓一只,此皆醉录事人入配之,承命者法不得拒。凡主人之右主酒也,甲明府得以纠诸明府之罪。夫酒懦为旷官,猛为苛政(懦为冷也,猛为热也),若明府贪务承命,猛酌席人,遂使请告公喧黩挠录事(请告谓席人酒热请推掬之类),明府之孤暴于四座矣。
○律录事
夫律录事者,须有饮材。饮材有三,谓善令、知音、大户也。凡笼台以白金为之,其中实以二十筹、二十旗、二十纛。夫旗所以指巡也,纛所以指饮也,筹所以指犯也。始宾主就坐,录事取一筹,以旗与纛偕立于筵中,馀置器在手。执爵者告请骰子,命受之,复告之曰:“某忝骰子令。”乃陈其说于录事,录事告于四席曰:“某官忝骰子令。”然缕宣之。录事之于令也,必合其词,异于席人,所谓巧宣也。席人有犯,既下筹犯者,执爵请罪,辄曰:“一人爵法未当。”言犯者不退,请并下三筹。然告其状,谳不当理,则支其筹以饮焉。席人刺,录事亦如之。
○觥录事
凡乌合为徒,以言笑动众,暴慢无节,或叠叠起坐,或附耳嗫语,律录事以本户绳之,奸不衰也。觥录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有犯者,辄设其旗于前,曰:“某犯觥令(法先旗而后纛)。”犯者诺而收执之,拱曰:“知罪。”明府饷其觥而斟焉。犯者右引觥,左执旗,附于胸,律录事顾伶曰:“命曲破送之。”饮讫无坠酒,稽首以旗觥归于觥主,曰:“不敢滴沥。”复觥于位。后犯者捉以纛,叠犯者旗纛俱舞,觥筹尽有犯者不问。(俗谓旬假)
○选徒
大凡寡于言而敏于令者,酒徒也;怯猛饮而惜终欢者,酒徒也;不动摇而貌愈毅者,酒徒也;问其令而不重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