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举

可有空,空便不古。
二十八举曰:
朱文印,不可逼边,须当以字中空白得中处为相去,庶免印出与边相倚无意思耳。字宜细,四旁有出笔,皆滞边,边须细于字,边若一体,印出时四边虚,纸昂起,未免边肥于字也,非见印多,不能晓此。粘边朱文,建业文房之
法。
二十九举曰:
多有人依款识字式作印,此大不可,盖汉时印文不曾如此,三代时却又无印,学者慎此。《周礼》虽有玺节及职金掌辨其美恶,楬而玺之之说。注曰:“印,其实手执之节也。”正面刻字如秦氏玺,而不可印,印则字皆反矣。古人以之表信,不问字反,淳朴如此。若战国时,苏秦六印,制度未闻。《淮南子·人间训》曰:“鲁君召子贡,授以将军之印。”刘安寓言,而失词耳。
三十举曰:
道号,唐人虽有,不曾有印,故不可以道号作印用也。三字屋匾,唐却有法。
三十一举曰:
凡印文中有一二字忽有自然空缺,不可映带者,听其自空,古印多如此。
三十二举曰:
凡印,仆有古人《印式》二册,一为官印,一为私印,具列所以,实为甚详。不若《啸堂集古录》所载,只具音释也。
三十三举曰:
凡名印不可妄写,或姓名相合,或加“印”、“章”等字,或兼用“印章”字,曰“姓某印章”,不若只用“印”字最为正也。二名,可回文写,姓下着印字在右;二名在左是也。单名者,曰“姓某之印”,却不可回文写。若曰“姓某私印”,不可印文墨,只宜封书,亦不可回文写。名印内不可着“氏”字,表德内可加“氏”字,亦当详审之。
三十四举曰:
表字印,只用二字,此为正式。近人欲并加姓氏于其上,曰“某氏某”,非也。若作“姓某父”,古虽有此称,系他人美己,却不可入印。人多好古,不论其原,不为俗乱可也。汉人三字印,非复姓及无“印”字者,皆非名印。盖字印不当用“印”字以乱名耳。汉张长安,字幼君,有印曰“张幼君”(右一字,左二字);唐吕温,字化光,有印曰“吕化光”,亦三字表德印式(幼君,西汉王式弟子。化光见柳文,吕衡州也)。
三十五举曰:
诸印文下有空处,悬之最佳,不可妄意伸开,或加屈曲务欲填满。若写得有道理,自然不觉空也。字多无空,不必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