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粥条议

煮粥条议 万历三十七年岁饥,巡抚都御史周孔教檄知府张九德、华亭知县聂绍昌、青浦知县韩原善,分往乡村作粥,以济饥民,皆取给署丞顾正心济荒米,使乡士夫好义者监视之。乡市煮粥凡十八处。余山一路,俞廷谔独捐米三百石,于宣妙寺煮粥,就食者颇众。余因作此条议云。佘山道人陈继懦识。 一、设粥于城郭,则游手之人多;设粥于乡村,则力耕之农众。聚则疫痢易染,分则道里适中。宜设于城郭十一、乡村十九,较得其平矣。 一、委官监视,不无供应之烦,及左右需索。不如敦请缙绅贤士为地方信服者主之,事既办集,小民呼应亦便。 一、搭厂既费竹木工食,又防火烛风雨,不如寺院之中水浆造锅,寓房贮积种种便益。 一、执事即选饥民中健旺好洁者,给米二升,令司炊爨。 一、粞粥不如米粥。往时粞粥多不全熟,或有搀和石膏,往往食后致病而死。故以白米为主。米粥或以石灰入锅,易于胀熟,害甚。石膏尤宜检察。 一、草柴不如术柴,火力既盛,搬载堆积亦易,余炭又可煮茶。饥民待粥者,即令劈柴,劈完加粥一碗。 一、吃粥上午一次,下午一次,俱自带碗著就食。倘遇风雨,遭途艰难,许自带瓦器,并给二次,以便携归。 一、给粥老人先于童壮,妇人先于男子。老人尫赢不能久待,妇人领粥出自万不得已,俱宜体恤,来即发之。 一、童子最难驯伏,须择人官摄,击锣为号。五童一队,挨次散之。壮男俟末后散之。 一、丐流另设粥场,仍令丐头管领,毋使混扰饥民。 一、凡远近有体面人如学究、医生之类,以绝粒为苦而又,当给竹筹,烙铁印记,即托人代领,不必亲至。道路桥梁有缺坏毁腐者,皆补筑修理,勿使饥病之人倾跌致毙,宜周密预为之。 一、粥之生熟厚薄有无插和,监视者当亲看、亲尝,则诸弊悉除,饥民得沾实惠。 一、煮粥须用砖灶,一则耐久,一少灰尘。 附录 周抚院(讳孔教)《救荒条谕》 民闲之积贮有限,而商贾之通济无穷。商贾来则谷米多,谷米多则米价自平。故疏通商贾,尤为救荒急务。本院心切济民,先切通商,各属有司,其价随时高下,昕商民从便交易,务使商民两得其平。 每见荒年,一番佥报,阖邑骚然;奸民乘之,攘臂而起,致令富家巨室,人人自危。今本院捐俸为首,以及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