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律书

三条 三丁披甲一副,凡遇出兵,遣二留一。奉派出征之王等,若不赴约,则罚马百;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则罚马七十;若为台吉等,则罚马五十。凡诺颜若控制全旗尽不前往,则以军法从事。约所,迟到一日者,若为王等,则罚马十;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则罚马七;若为台吉等,则罚马五。几日不到,依此比例计日罚取。 第四条 无论敌从何方前来侵袭邻国,所有诺颜将产畜收送内地,带领属下所有兵丁,速集于被警之地。若不赴会,王等罚马百,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罚马七十,台吉等罚马五十。毕集后,同议征进。 第五条 将行军传禁之骟马骑瘦者,若为王等,则罚马三十;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则罚马二十;若为台吉等,则罚马十。 第六条 若大部阖旗逃逸,则不分何旗,以军制起程追赶。若王等不追,则罚马百;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则罚马七十;若为台吉等,则罚马五十。 第七条 系撒袋人二十名以下逃走者,止伊旗下追赶。若二十名以上逃走,系何人附近,其旗执政王、诺颜等计量逃人,妥备马匹、盘缠,知往何方,速追至尽头处。若王等不令往追,则罚马二十;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则罚马十五;若为台吉等,则罚马十。往追之人,若半途而回,则罚率先返回者一九,余者各罚牲畜五。速将逃亡奏明,不奏者,若为王等,则罚马十;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则各罚马七;若为台吉等,则罚马五。 第八条 凡追逃者,若杀死逃人头目,将俘虏及所余产畜全给追赶之人。逃人若携带他人马群逃走,则追赶之人取其一半。若未获逃人头目,其俘不给追赶之人,给逃人之主。逃人骑乘他人之马并与其妻私奔者,若逃人有妻子、产畜,则赔补其额。其逃人之家若无,则不令赔补。系家奴,如有,则追赔。若无,则不罚伊主。 第九条 会盟已示,若王等不到,则罚马二十;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则罚马十五;若为台吉等,则罚马十。约期不到,计日罚马。 第十条 各自所分地界,若他王侵入,则罚马十;若为扎萨克诺颜、固山台吉、公等,则罚马七;若为台吉等,则罚马五。系平人,计户各罚牛一。若越所分游牧地界,王等罚马百,扎萨克诺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