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咨议局章程

十八条 审议会如有违背咨议局章程或本细则、紊乱议场秩序者,议长得不待审议长之报告,自行复席以停止审议会。 第二款 审 查 第十九条 本局得因事务之必要,酌设各项审查会,分类审查,为议事之预备。 第二十条 审查员分常任审查员、特别审查员二种。 第二十一条 常任审查员于本局每会期开会之始,由议员用无名连记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最多数者为选。如有十人以上之公推,得不用互选法,由议长委任之,其员额如左: 一、财政审查员十三人; 二、法律审查员十一人; 三、请议审查员九人; 四、惩罚审查员七人。 议长、副议长及审议长不在本条被选之列。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本省预算案及决算案; 二、与本省预算、决算有关系之财政案。 第二十三条 法律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资政院提交之法律案; 二、行政长官提交之法律案; 三、本局提出之法律案。 第二十四条 请议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本省自治会陈请建议及争议事件,其来文盖有自治会图记者; 二、本省人民陈请建议事件,其来文载有姓名、籍贯、职业、住所者。以上二项,经议员三人以上之承认,即由议长交请议审查会审查其内容,分别应行提议与否报告于本局。 第二十五条 惩罚审查会应行审查之事件如左: 一、议员有犯谘议局章程第十一章各条罚则者; 二、议员有犯谘议局章程第四十三条事项者; 第二十六条 特别审查员遇有必须审查之特种事件,经本局公认,临时依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由议员互选或经十人以上之公推,由议长委任之,其员额视事之繁简为定。 第二十七条 凡审查之事件,如有不能分门审查者,应归有关系之各项审查会公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凡被选为审查员者,非有正当之事由不得辞职。 第二十九条 各项审查会各由审查员互选,或公推审查长一人,维持该会议事之秩序。 第三十条 各项审查会各由审查员公推干事一人,掌该会议事录及其他文件,审查长有事故时得代行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除请议审查事件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办理,特别审查事件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办理外,凡议长认为必要,或议员五人以上之提议得议长许可者,由议长交各项审查会审查其事件。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