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解刑统赋

众条之枢机要略,使人心领神会,因要事之,仿佛情之相若者,举其类而无不知之,此则活法耳。非若例之一一已定不易之文也。 窃原著而有定者,律之文变而不穷者,法之意 赋内之文有定者,对偶文法之拘也。若人情之变.随法所施之条则不能穷矣。 文有未备,既设于问答 律文有所不能备晓者,下文设问答明之。 意有未显,又详于疏议 律意有所未显然者,又复详解于疏文之议也。 刑异五等 古之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也。自汉唐以来改为笞、杖、徒、流、绞而传至今矣。刑五而属三千条者,言其多也。若以刑类而分条数则无所考。 例分八字 八字者,以、准、皆、各、其、及、即、若是也。八字之义,例用此以分类,萃轻重,用各不同,随文转意,提撕宛曲,指实活法,井然有条,不至杂乱,又何必展为固执不通。 此拟例之法,譬如拟贼,一起用此八字,若以众人为盗,合准何为首,皆至盗所各执何物,偷其何人之物,又及何物,即是本家之物。若以何例得何杖罪。 累赃而不倍者三 赃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 《杂律》坐赃是也。但主司同事共受一事,频受监临,频盗,此三者,恃势故犯,累而不倍也。 与财而有罪者四 六赃之内,除强、窃二色外,皆营求愿与之财,受财之人既得罪于法,而与财者乌得无罪?故比犯人之减等,今之不应者随状出首。 私货私借,皆以字为法 金银宝贝曰贷,钱物曰借。古人移借,皆以字为法而行于文约。 余亲余赃各随文见义 周亲之外曰余亲,今之所谓四门亲也。正赃之外曰余赃,今之所谓倍赃也。盖余亲无服与常人同,不准干犯容隐之文。若未盗之前,有寄顿自已财物者,方准其文,故曰随文见义。 子孙非周亲也,或与周亲同 外服子孙,非周亲也。祖父绝嗣,立以承继即周亲也。 曾高同祖父也,或与祖父异 祖父伯叔同一曾高也,但祖父居忧斩衰三年,而伯叔则有异也。今之所谓丁祖父之忧,不丁伯叔忧者,此也。 赃非频犯者,后发须累于前发 二事各受财者,先后事发,谓之频犯,故不累赃而止理见发也。一事二次受财者,先后事发,谓之非频犯,须合累赃科罪。 身自伤残者,无避亦等于有避 既无窥避,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