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

、曰汉口、曰天津、曰牛庄、曰治府(芝罘)、曰广州、曰汕头、曰海南、曰福州、曰厦门、曰淡水、曰台湾也;若日本各埠,则有谓横滨者、阿沙加者、呢衣加打者、雅素者。两国官员均可在上列各埠僦地建舍,但仍须遵是国之规制。地方官尚要查明无有伤碍风水、毁拆坟墓,并察业主所取价值,务得其中。所立契券,呈交地方官给以印盖为凭,不准私租强赁。通商埠内外地并不得入,特于通商埠地则可建舍或居住贸易;地方官亦宜为之择地调处。
三、两国商船住通商贸易,本国官员或税关先给发牌照,书明船之大小、顿数若何?梢子姓氏、年纪、原籍,要领事官或税关给印查验。如无牌照,不准入埠。倘间中道有失去者,即行报知税关发回牌照纸;俟船返日,该国官员再给牌照。
四、两国商船到埠,彼此立文武官员督带丁役保护,或在船及本艇住均可。其费用,由税关支给,不得向商船讨索;犯者有罚。
五、两国商船到埠日,限以二十四点钟船主将牌照缴呈领事官,翌日转交本处之税关,以便察阅船之顿数及载货之单。除礼拜日外,逾两天之久,每以二十四点钟为准,若不赴报,在中国埠则罚银至少五十两、多亦不过于二百两;在日本每迟一日罚以六十元。而所立该船载货之单,必须符实。若有假伪,查系故意匿多报少者,在中国则以货物充入官、船主罚银五百两。在日本,若有遗漏,即照应输税之项罚出;苟假伪,则罚银一百二十五元。
六、除货单所列之货外,准货船中兼带需用之物,不用完税。如将此授卖,则应输饷。如以要捐税之货物作免税者写列于货单,一经查出,以之充于官。
七、接领事官就将文书单查验或未验之前,船主私自将货运上,应在中国除以货归于官外,另罚银五百两;在日本,货物充于官。或商船无税关凭照,不得上落货物;如违,在中国则以货归官,在日本则罚银六十元。
八、船到埠所应纳之钞课,以开舱日征收;或出口,以载货之日输纳。清税时,该税关发放行纸于领事官,转交该船主开行。
九、两国商人能于通商埠雇挑及艇载运货物,听其自便讲价,无庸官员理涉,又不能限制所雇多少。如藉挑夫及艇家漏税,税关即行查报;犯科者,控于官。
十、两国商船载来之货,须除包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