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部碑文集成

田及千金;此一节义之举,虽馨香百世、配祀庙貌于不朽者,不为过也。
文等既同佥议,而乃为之进禄位、立碑石,名之「褒善」;则不特蔡求之舍祀田有以褒之,且寓将来有志效尤者亦有以劝之云耳。
兹将田三段坐址、租项、条规,计录于左:
一、买过南投保万丹庄陈龙水田一段,价银三百五十员;坐落土名暗坑仔底,东至水沟头界,西至抄封田界,南至崁界,北至溪界;清丈一甲五分九厘一毫,钱粮二两一钱一分八厘四。又配福德爷香灯银,四六折实银一员二角,全年小租四十八石。
一、买过东螺保海风寮庄陈成水田一段,价银三百员;坐落土名二八仔洋,东至蔡家界,西至大路界,南至二八圳界,北至施厝圳界;清丈四分,钱粮一两零一分三厘四毫,大租四六折实九斗六升,水租一石零二升八合,小租三十二石。
一、买过武东保顶新厝庄蔡达芳水田一段,价银三百员;址在东螺保二八仔洋,东、西俱至陈家田界,南至二八仔圳界,北至施厝圳界,中插何家厝地一所;清丈六分五厘三毫二丝,钱粮一两零八分八厘,大租四六折实一石二斗七升二合,水租九斗五升,全年小租三十二石。三段合共全年小租一百一十二石。
一、议祀田三宗,其契白录入账簿,将契批明。此田系是本宫上帝香灯祀田,不得买卖、典借等情。如有此情,闻众呈官究办,决不姑宽。
一、议田租账簿、印记,凭六庄头人公拟端正之人交收掌管,不得恃强混争。
一、议交收之人,宜秉公办理账簿,原收出存,不得苟简。如是不公,亦凭六庄头人改换头人,不得生端滋事。
一、议正月十五、三月初三、八月十五,此三次各要猪羊牲醴、金纸等件,演戏开祭,庆祝千秋;其祭费,悉从田租定规开用。
一、凡祭祀之日,各宜备办牲醴、果品、金帛,先祭禄位;永为配享之例,不可废弛。
一、议凡要致祭,于三日前帖请头人整备衣冠,早临本宫,拈香与祭。祭后,随将物件燕请各庄头人,共饮神惠。
大清光绪二十年(岁次甲午)季冬之月。
按:碑在名间乡,竖于该乡西端八卦丘陵顶上松柏坑之玄天上帝庙受天宫前左侧。高一四八公分,宽七六公分;砂岩。有边框,字迹明晰,但每行字数不齐;上端有「受天宫褒善碑」六大字,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