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冬序录

不知怪。我太祖心久厌之。洪武启元,乃诏悉复衣冠唐制。士民皆束发于顶,官则乌纱帽、圆领、束带、黑靴。士庶则服四带巾,杂色盘领衣,不得用黄玄。乐工冠屯青字顶巾,系红绿帛带。士庶妻,首饰许用银镀金,耳环用金珠,钏环用银;服淡色团衫,用纻丝、绫罗、绸绢。其乐妓,则带明角皂褙,不许与庶民妻同。不得服截两胡衣,其辫衣、胡髻、胡服、胡语一切禁止。斟酌损益,皆断自圣心。于是百有余年胡俗,悉复中国之旧矣。 洪武二年,命省部官会太史令刘基,参考历代朝服、公服之制。凡大朝会,天子兖冕御殿,则服朝服;见皇太子,则服公服。仍命制公服、朝服,以赐百官。是年,又给赐朝臣袍带,二千八百一十三人。先是,礼部言:“各官有先授散官,与见任职事高下不一者。如御史,前授朝列大夫澧州知州,而任七品职事;右司郎中,前授亚中大夫黄州知府,而任五品职事。散官与见任之职不同,故其服色亦不能无异,乞定其制。”乃语省部臣定议。于是,礼部奏:“唐制,服色皆以散官为准;元制,散官、职事,各从其高者,故服色亦因之。国初,服色并依所授散官,盖与唐制同。”上曰:“自今服色,宜准所授散官,不当计见任之职。”于是,所赐袍带,皆从原授散官给之。 洪武二十二年,为申严巾帽之禁。凡文武官,除本等纱帽外,遇雨许戴雨帽;公差出外,许戴笠子;入城不许。其公差人员出外者,亦如之。将军、力士、校尉、旗军,常戴头巾,或珰脑。官下舍人,并儒生、吏员人民常戴本等头巾。乡村农夫,许戴斗笠,出入市井不禁。不亲农业者不许。 洪武二十三年,申定官民服饰。先是,上见朝臣所服之衣,多取便易,日就短窄,有乖古制,乃命礼部尚书李原明、国子司业龚,参酌时宜,俾存古意。原名等议定:凡官员衣服,宽窄以身为度。文官,长自领至裔,去地一寸;袖长过手,复回至肘;袖椿广一尺;袖口九寸。公、侯、驸马,与武服同。耆民、儒士、生员,制同文职,惟袖过手,复回不及肘三寸。庶民衣长去地五寸。武职官,衣长去地五寸,袖长去地七寸,袖椿广一尺,袖口仅出拳。军人,衣长去地七寸,袖长过手五寸,袖椿广不过七寸,袖口仅出拳。从之,颁示中外。 洪武二十四年,定生员巾服之制。褴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