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院学规

门户,遵国家作养之方,守圣贤亲切之训,知万善本具于我,信古道可践于今,皆务为躬行心得明体适用之学,其诸史、子、集、文章科举之业,亦不可不为之,旁务博通。然当知内外本末、轻重缓急之序,常自激昂,莫令坠堕。有余邪诞妖异淫僻之书,并不得入院近眼,以乱道惑志。
——诸生立志坚固,趋向正直,业以远大自期,行以道义为归者为善学。其处心卑下,取舍眩惑(眩惑:眩,两眼错黑发花。眩惑即谓迷乱,迷惑。),知识未脱于俗陋,意望专在于利欲者为非学。如有性行乖常,非笑礼法,侮慢圣贤,诡经叛道,丑言辱亲,败群不率者,院中共议摈之。
——诸生常宜静处各斋,专精读书,非因讲究疑难,不宜浪过他斋,虚谈度日,以致彼我荒思废业。
——无故无告,切无频数出入,凡衣冠、作止、言行之间,各务切偲(切偲:偲,互相监督。切偲,谓切实监督。),相观而善。
——泮宫明伦堂,书揭伊川先生《四勿箴》,晦庵先生《白鹿洞规十训》,陈茂乡《夙兴夜寐箴》,此意甚好,院中亦宜以此揭诸壁上,以相规警。
——书不得出门,色不得入门,酒不得酿,刑不得用。书出易失,色入易污,酿非学舍,刑非宜儒冠事。(刑谓诸生或有司以私怒打外人之类,此最不可开端。若院属人有罪,而不可全赦,小则有司,大则与上有司同议论罚。)
——院有司(院有司:朝鲜书院职事名称,类似中国书院之监院,由政府官吏兼任,所掌为行政之事。),以近居廉干品官二人差定,又择儒士之识事理,有行义,众所推服者一人,为上有司(上有司:朝鲜书院职事名称,类似中国书院之绅董、董事,由儒士担任,所不同者,在绅董所主为经费,上有司则协助院有司管院中行政之事。),皆二年相递。
——诸生与有司,务以礼貌相接,敬信相待。
——院属人完恤。有司与诸生常须爱护下人,院事、斋事外,毋得人人私唤,毋得私怒罚。
——立院养士,所以奉国家右文兴学,作新人才之意,人谁不尽心。继今莅县者必于院事有增其制,无损其约,其于斯文,岂不幸哉。
——童蒙非因受业与招致,不得入入德门内。
——寓生不拘冠未冠,无定额,成才乃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