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坡乌台诗案

上、杜子方、陈珪。已上系收苏轼有讥讽文字不申缴入司。章传、苏舜举、钱顗、蔡冠卿、吕仲甫、刘述、刘恕、李𣏌、李有间、赵昹、李孛孙、伸伯逵、晁端彦、沈立、文同、梁交、关景仁、张次山、徐汝奭、吴天常、刘瑾、李佖、晁端成、邵迎、陈章、杨介、刁约、姜承颜、张援、李定、毛国华、刘勋、沈 嶓向、许醇、黄颜、单锡、孔舜亮、欧阳修、焦千之、孙洙、岑象之、张先、陈烈、张吉甫、张景之、李庠、孙弁。已上承受无讥讽文字。 御史台根勘结按状 御史台根勘所,今根勘苏轼王诜情罪,于十一月三十日,结按具状申奏。差权发运三司度支副使陈睦录问。别无翻异。续据御史台根勘所状称。苏轼说与王诜道:「你将取《佛入涅盘》及《桃花雀竹》等,我待要朱繇、武宗元画《鬼神》。」王诜允肯言得。 一熙宁三年已后至元丰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德音,前令王诜送钱与柳秘丞,后留僧思大师画数轴,并就王诜借钱一百贯,并为婢出家及相识僧,与王诜处许将祠部来取,并曾将画与王诜装褙,并送李清臣诗,欲于国史中载所论,并《湖州谢上表》讥用人生事扰民。准敕臣僚不得因上表称谢,妄有诋毁,仰御史台弹奏。又条海行条贯,不指定刑名,从不应为轻重,准律不应为事理,重者杖八十断,合杖八十私罪。又到台累次虚妄不实供通,准律,别制下问按推,报上不以实,徒一年。未奏减一等,合杖一百,私罪。 一作诗赋等文字讥讽朝政阙失等事。到台被问,便具因依招通。准律,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准敕罪人因疑被执,赃状未明,因官监问自首;因按问欲举自首;又准刑统,犯罪按问,欲举而自首,减二等。合比附,徒一年,私罪。系轻,更不取旨。 一作诗赋及诸般文字寄送王诜等,致有镂板印行。各系讥讽朝廷及谤讪中外臣僚。准敕作匿名文字,嘲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情重者奏裁。准律,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准敕馆阁贴职,许为一官。或以官,或以职,临时取旨。据苏轼见任祠部员外郎直史馆,并历太常博士,其苏轼合追两官,勒停放。准勒比附定刑,虑恐不中者奏裁。其苏轼系情重,及比附并或以官或以职。奉圣旨:苏轼可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岛安置,不得签书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