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风俗记

西藏风俗记 沈宗元 一、社会之阶级 西藏人民合僧俗言之阶级,可分为三,每级中又分三小级,如下: (甲)上级 藏语名拉布 (1)藏语拉布、楷拉布 意即最上级也,君主、皇族、活佛达赖喇嘛属之。 (2)拉布楷丁 即上中级也,摄政者、寻常达赖喇嘛、大臣,议员、顾问官、博学之喇嘛、大僧院之教授等属之。 (3)拉布楷达马 即上下级也,书记官及稍下之喇嘛与僧人属之。 (乙)中级 藏语名丁 (1)丁楷拉布 意即中上级也,数世之巨富、原地主及旧族与老人之曾独力捐资以助国者属之。 (2)丁揩丁 即中中级也,书记,家执事、侍从、庖人及其他司小事者属之。 (3)丁楷达马 即中下级也,军人、农人、佃客属之。 (丙)下级藏语曰达马 (1)达马拉布 即下上级也,服役于家之男女仆及其他雇仆属之。 (2)达马丁 即下中级也,无定居者、有妾而无妇者,自甘乞丐者,穷民及无赖者属之。 (3)达麦达马 即下下级也,屠人,清道者、经理死人者,铁工、金工等属之。 二、婚 姻 论西藏之婚姻制度,则其阶级之严,犹逊印度,富女可嫁贫夫,贫女可妻贵族。惟皇室及阀阅之家,其女通例不适下级人民,苟不得相当之偶,固宁送其女于僧院及尼庵也。 婚姻各级皆同。所异者惟饮宴时之资有丰啬耳。结婚之初,夫家例聘一媒往说于女家,如得允诺,则夫家即送酒及币等礼物于女家。女家财固辞,言共女不美不才,恐不足以执箕帚。媒则盛称新郎之善;女家则言若不蒙见弃,愿缔朱陈,请商之亲友,即报命也。数日后,许配之言,乃由媒以达于夫家。夫家乃致酒二十瓦或三十瓦于女家,女家即以此酒款其戚友并仆役,并赠每人巾各一方。中等人家之缔婚,夫家恒奉女家酒约五十瓦,钱约六百卢比于女家之老辈及戚友,亦每人各赠巾一方。婚姻之事,男女家皆由父母主持。 成婚后,女家即迎其女及婿归宁。三日后,乃遣其归,并与以乳牛(或犁牛)一,小马一,牝牛四、夏冬衣各二并珠宝绒毡木器及杯盘等用具,又银约五十两,女伴一,凡女之亲友及邻里曾受其一巾者,至是亦以一巾并一钱赠之归。 成婚后五日,新妇乃易新衣而服常服,对神行小祈祷。第六日,新妇即躬亲家事。是时,新妇之弟或戚常伴之。过七日,乃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