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新凤三县简明总括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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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县旧额
原额:应征供粟八千九百一十七石三斗八升四合二勺四杪五撮。
谨查淡水县,本系淡水厅治。光绪五年,与新竹县划界分治,计淡水县分管一十四堡。因向无鱼鳞册,所分各堡何则田园若干?无从查分。其粮额系按堡分计算,现照奏销册造开列。此次清丈,自光绪十四年起,改照新定赋则征收。并划出四堡归基隆同知管辖;淡水现管十堡。理合登明。
应征人丁饷税银三百七十四两三钱九分三厘。
谨查人丁银两,于乾隆十二年奉文匀入田亩征收。淡水与新竹分治,应匀丁银若干?因向无鱼鳞册,无从查分。现按照奏销册造,汇同杂税开列。自光绪十四年改定赋起,匀丁核入新粮征收;杂税删除。理合登明。
外附开:应征耗羡银四百一十二两六钱七分四厘。
谨查自光绪十四年起,改照「一条鞭」赋则征收,不复另征耗羡。理合登明。

大加蚋堡,新编「大」字号内:
上则田,一百五十六甲七分四厘八毫六丝六忽七微。中则田,一千一百三十六甲二分三厘七毫三丝三忽。下则田,一千四百一十一甲四分一厘五毫二丝八忽。下下则田,三百九十五甲四分三厘三毫一忽五微。
上则园,五十一甲三分四厘六毫七丝九忽六微。中则园,一百四十六甲四分四厘八毫五丝三忽六微。下则园,一百五十五甲五分八厘八毫二丝三忽二微。下下则园,一十四甲八分四厘五毫五丝七忽四微。
——共田三千九十九甲八分三厘四毫二丝九忽二微、园三百六十八甲二分二厘九毫一丝三忽八微。
另沿山沿溪沿海一带田园:
一等沙田,二十二甲八分三厘二毫二丝六忽九微。二等沙田,一分三厘七毫八忽八微。三等沙田,无。
一等沙园,无。二等沙园,四甲六分八厘七毫一丝六忽。三等沙园,无。
——共沙田二十二甲九分六厘九毫三丝五忽七微、沙园四甲六分八厘七毫一丝六忽。

摆接堡,新编「摆」字号内:
上则田,一百四十五甲七分三厘五丝五忽四微。中则田,一千一百九十三甲三分五厘四毫七丝九忽一微。下则田,一千二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