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

息息相关;自应附录补陈,以备采择。
所有考查台湾土地制度拟具报告各缘由,理合缮书详请钧使鉴核施行。谨详福建巡按使。
附报告书三册。
调查员程家颍。
中华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批:据陈书册及图表,均已阅悉。查清理土地事极繁赜,该书将日人在台清理土地各种办法缕晰条分,纤细毕举;其复杂者,则以图表附之。使阅者一目了然,不难得其真相。尤能循流溯源,上下今古,于台湾旧有制度之紊乱、刘铭传氏清理事业之功效,比附参观,冠诸篇首;洵得考查深意,与剽袭涂抹者不同。条陈闽省清丈办法,体察国计民情,均中肯紧。内列预算、计划表,主张募集公债,轮次筹还,涓滴归源,无扰无累;尤为胜算。至附录「日本登记制度考查报告书」,详述日本历来之沿革、推论我国今日之从违,洞悉时宜,折衷至当;足征该员力果心精,实事求是,良深欣慰!仍候缮呈大总统并分咨内务、财政部暨经界局鉴核备案。书册、图表存。此批。
中华民国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土地制度之沿革
第一节 荷兰时代
第二节 郑氏时代
第三节 清代
第一节荷兰时代
台湾,自古荒服之地,不通中国。元末始置巡司,其时之土地制度,渺无可考。明天启间,荷兰人占领其地,授田于民,令之耕种输租。其组织,合数十佃为一结,结各置首,名小结首;合数十小结首举一富强有力、公正服众者为之首,名曰大结首。有事,官以问之大结首、大结首以问之小结首,故能有条不紊。其地积以十亩为一甲,分别上、中、下三则征粟;其陂塘、堤圳修筑之费用及耕牛、农具、籽种等,皆由兰人资给。名其田为王田;以明其受田于王而耕种之,非耕种之人所自有也。其田之赋率如左:
(等级)(一甲赋率)
上田十八石
中田十五石六斗
下田十石二斗
上园十石二斗
中园八石一斗
下园五石四斗
第二节郑氏时代
前清顺治年间,郑成功自江南败役,乃由厦门渡台,逐荷兰人而入据之。改王田为官田园,称耕种之人曰官佃;输租之法,一仍其旧。惟郑氏宗党及文武官吏与士庶之强有力者招佃耕垦,自收其租而纳赋于官者,名曰文武官田园;是与私田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