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关系文献集零

人,生男二、生女二。男行三,名翰,小名六壬,府学廪生加军功,赏给六品衔;早卒。娶妇蔡氏,名娥娘,早卒。纳婢名石榴■〈女只〉,生孙一,名甫仪。娶妇张氏,生孙二:名大成、(大)贤;女二:附大、大智;侧室二人。继嗣名浚哲,娶妇郑氏。男行五,名炳,小名时篆,字景焕;邑庠生,捐布政司经历。娶妇王氏,侧室一,纳婢一;继嗣一名快。女行二,名尹娘;适文举人陈印玉珂,字佩远。女行四,名永娘;适武举人王印得宽,字宇常。
(男行)大慎徽,娶妇杨氏,生女三:长、便、三玩。纳婢名新来,生女名茂。七皆盛,娶妇叶氏,生女一,名香乳。八丽水,娶妇许氏。
(立嫡立嗣宗规)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
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弃者,杖一百,发付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女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其违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者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为子。
若立嗣,虽仍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继之人。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二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或奉遗命,不在此律。
凡同居,卑幼由不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一者,罪亦如之。
职员执照(原谱无题)
钦命镇守福州等处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务世袭一等轻车都尉斐凌额巴图鲁赛,为遵旨等事。
案准部咨:嘉庆十一年五月初九日奉上谕:「焚毁贼巢在事出力之廪生林瀚,着加恩赏给六品顶戴」等因。钦此,给执照以杜捏冒。为此,照仰该义首即便遵照戴用六品顶戴。仍将发来执□敬谨收存,以杜捏冒。须至执照者。
计开:六品顶戴义首林瀚,年(原缺)岁,(原缺)府(原缺)县人;身中,面白无须。曾祖登榜,祖宗宪,父朝英。
右照给六品顶戴义首林瀚收执。
嘉庆十一年十月初八日给(借用台湾镇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