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债权编

台湾私法债权编 第一章债权总论 第二章债权各论   第一章债权总论
第一节 债权之物体
第二节 债权之让渡
第三节 债权之担保
第一节债权之物体
第一款 货币
第二款 利息
第一款货币
第一则例
刑部覆奏:两江总督陶澍等议覆给事中孙兰枝奏纹银出洋,请明定例第一条。查白银一项,虽非铜铁制造军器者比,惟内地物产,应供内地之用,若私运出洋,则内地转形支绌,应如该督所议,另立治罪专条:嗣后纹银出洋一百两以上,请照偷运米榖一百石以上例,发近边充军;一百两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两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为从知情不首之船户,各减一等问拟。纂入则例,永远遵行从之。
第二示谕
镇守福州等处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务、统辖福建陆路镇协各营英为出示晓谕事。案准兵部火禀递到户部咨,为钦奉事。军需总局案呈至本部具奏,前因银票一项,业经奏明停止,惟直隶省仍复搭成收放,其余各直省亦未将现存银票数目送部查销。窃恐日久滋弊,特于上年三月间,专折奏请加收停放,酌拟章程五条,行令京外各衙门一体遵办,并声明截至六年底作为限满;如限满仍有收存银票,一概作为废纸等因。钦奉谕旨允准通行。嗣因各该省延不报解,复于上年十月间附片奏催,并于十二月间议驳直隶循旧搭收银票折内,声明未收之票如何清结,由臣部另折奏办等因各在案。查此项银两,自咸丰三年创行起,陆续制造零整各票,共计九百七十八万一千二百两,先后颁发在京各卫门及各直省藩库粮台备用。截至同治六年三月,奏请勒限收票,以前所有未经收回之票约共七百九十万余两。自同治六年三月以后,十二月以前,臣部捐铜局捐输项下收回银票八十四万四千四百三十四两,捐纳房捐输项下收回银票五百七十一两,又员呈缴赔款项下收回银票二十三万九千七百九十一两,在京各衙门缴回银票一万七千二百三十一两,各行省缴回银票三十万八千三百四十两;以上各款共计收回银票一百四十一万三百六十七两;除去先后收回数目,所有未经收回银票约有六百五十万余两。现在业已限满,未经收回。伏查银票一项,自同治元年十一月间即经停放,数年以来,迭经奏准凡捐输赔款均准搭支,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