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法人事编

台湾私法人事编 第一章人 第二章亲族 第三章婚姻 第四章亲子 第五章托孤 第六章相续   第一章人
第一节 生死
第二节 品性
第三节 姓名
第四节 户籍
第一节生死
第一款 出生
第二款 死亡
第一款出生(无)
第二款死亡
第一 丧仪
第二 禁例
第三 停柩之沿革及禁令
第四 墓志铭式
第五 家祭
第六 庙制
第一丧仪
(一)官员之丧礼
(1)初终有疾居正寝(女居内寝),疾革,遗折(三品以上官得具遗折),遗言皆书之。既终,子号哭,擗蛹,去冠,被发,徒跣,诸妇子女去笄,期功以下丈夫素冠,妇人去首饰,皆易素服。男哭床东,女哭床西,异向作魂帛(结帛绢为之)。为位于尸东前设案,奠阁余(生前食饮所余),脯盐酒果用吉器。立丧主(以适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主妇(以亡者之妻,无妻及母之丧,则以丧主之妻当之)护丧,司宾、司书、赞祝、诸执事人治棺(民公釆棺朱髹饰金花,侯伯一品官以下朱棺)及凡丧具。护丧者使人上遗折,讣于有司及亲属僚友。
(2)袭越日小殓,侍者于寝室施帏,设浴床于尸床前。床东置案,陈沐浴中栉含具。三品以上含用小珠玉五,七品以上用金玉屑五。袭床在浴床西,袭事陈其旁,常服一称,朝衣冠带,各以其等。侍者迁尸浴床,南首,诸子哭踊。妇人出(女丧则男出),乃去尸衣,覆以殓衾。侍者奉汤入,哭止。沐发栉之,晞以巾束之。抗衾而浴,拭以巾讫,结袭衣,纵置于床,南领。举尸易床,彻浴床浴具,埋巾栉及余水于屏处。乃去衾,袭常服朝服,加面巾。丧主以下为位而哭。丧主及诸子坐于床东奠北;同姓丈夫以服为序,坐诸子后西面;主妇及诸妇女子坐于床西;同姓妇女以服为序,坐诸妇后;婢妾又在其后东西,均南上;尊行丈夫坐东北壁下,西上;尊行妇女坐西北壁下,东上;异姓丈夫坐于帏外之东,西上;异姓妇女坐于帏外之西,东上;若内丧,则同姓丈夫皆坐帏外之东,异姓丈夫皆坐帏外之西。执者执含具前,丧主起盥,亲含尸讫,哭复位。
(3)小殓是日,执事者帷堂如寝,陈殓床于堂东。加殓衣,三品以上五称:复三,禫二;五品以上三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