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义疏

恶者覆其位。明忒与光德对文。李说非是。
自令之间而不违。
李注:"自令与始皇并心为无道。"案:"令"与"善"同,"之"与"是"同。自令之间而不违,犹言独善于无道之朝而不去也。"之间"指秦之朝廷言。
始六之诏。
考异云:"温公曰:"李本作始六世之诏。宋。吴本作始六之诏。"音义曰:"天复本作始元之初,今从之。"卢云:"宋本作始六之诏。"案:如天复本,文理最顺。但未知李本如是否。宋。吴本尚可通。若监本,则不可通矣。宋刻既与宋。吴同,今姑从宋。吴本。"案:作"始六世之诏"是也。六世者,汉由高祖至武帝,计六君也。诏谓制令之属。尔雅释诂训"基"为"始",始犹基也。始六世之诏者,言霍光之治以先世之制令为其基,犹言本六世之令也。与贾谊新书过秦篇"奋六世之余烈"词例相似。作"始元之初"者,则俗儒不达"始"字之义所妄改也。宋嘉佑本亦作"始六世之诏"。
栾布之不涂。
案:不涂犹言不伪饰。言布哭彭越,顺情而发,对于高祖,不饰伪言也。嘉佑本作"倍",疑后人所改。
□龙鳞,附凤翼,巽以扬之。(渊骞。)考异云:"案:温公曰:"宋。吴本作巽以扬之,今从李本。"而今本仍与宋。吴本同。卢云:"李本巽作翼。"又云:"有误,今姑缺疑。"(以上考异。)俞云:"李本无"巽"字,亦无他字。今各本皆作"巽以扬之",盖据宋。吴本。"案:"巽"字系衍文,即"翼"字讹文之并入者也。今当据李本删。
忠不足相也。
李注:"相,助也。"俞云:"相与观近。"案:"相"当作"□"。晏子春秋杂下:"望之相相然。"王氏杂志云:"相"当作"□"。说文:"□,高"。"此文讹"□"为"相",与彼同例。忠不足□,犹言忠不足崇也。
焉可谓之义也。
李注:"义者,臣子死节乎君亲之款也。"案:李注"款"字系"难"字之讹,宋嘉佑本正作"难"。
有李仲元者,人也。
案:李仲元见华阳国志,名弘,成都人,志载其事甚详。又三国志蜀秦宓传载宓与王商书论严君平。李弘立祠事,即其人也。又下文"不屈其意",华阳国志引"意"作"志"。
或问"泰和"。曰:"其在唐。虞。成周乎!"(孝至。)案:文选曹子建求自试表李注引此文,"泰"作"太","乎"作"也"。此系故本。"也"与"邪"同,后人不达其义,改"也"为"乎"。文选注引李注有"天下太和"四字,今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