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
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
各省外海战船总略
福建省外海战船总略
卷首
卷一
卷二
卷三
卷四
卷五
卷六
卷七
卷八
卷九
卷十
卷十一
各省外海战船总略
查各省设立外海战船,丈尺不同、名色各异;要皆随江海之险、合驾驶之宜,以供巡防操演之用也。
其修造定例,康熙二十九年题准:自新造之年为始,届三年准其小修,小修后三年大修。再届三年,如船只尚堪修理,仍令再次大修;如不堪修理,该督等题明拆造。乾隆二十六年十二月内,钦奉上谕:『阿尔泰奏:「登州镇南汛二、五两号战船及东汛七号艍船现届拆造之年,验明船板钉锔尚属坚固,毋庸拆造;应请大修一次」等语,甚得核实办公之道。向来各省修造船只,徒循大小修及拆造例限,初不问其实在应行修造与否;在承办者利于开销,而上官亦但知岁月相符,并不悉心查勘。此皆故套相沿,于公事视同膜外,最为恶习;前此已传谕各省矣。今阿尔泰能力破流弊,加意厘正,洵可为各省法式。着将此折抄寄各该督、抚、将军等,令其一体实力查验,照此办理;毋任稍有冒滥,致滋弊窦。仍令每次具折奏闻。钦此』。自钦奉谕旨之后,各省督、抚俱于各项船只届期修造之先,实力查勘。有届应修造而勘明船只尚属坚固缓修一年者,有拆造改为大修、大修改为小修者,并有应拆造、大小修而所用工料银两较题定之数节省者;均于未经题估之先专折奏报,年底造册报部汇总开单咨送军机处查核奏闻。
至修造限期,向例小修限三个月完工,大修、拆造限四个月完工。雍正六年,九卿议定:小修展限四个月、大修拆造展限六个月完工。乾隆二十四年,复经军机大臣等议定:仍照向例办理。
其修造船只需用工料银两,有部价、协贴之分。部价系动支司库正项钱粮,协贴则在于各州县耗羡银内派拨。从前并未报部有案,自雍正十年耗羡归公之后,始行定议,将协贴银两在于耗羡项下动支。内江苏、浙江二省,不论大小修、拆造,每部价一百两量加津贴,自一百二十五两至一百八十两不等。山东省,照正价加倍动给。广东省,小修每百两加四十两、大修加六十两、拆造加八十两。福建省,小修加十、大修加九、拆造加八;又于应加津贴之外,每百两另加银三十两。惟台厂远隔重洋,一应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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