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典章刑部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刑部》
(据元本景印本)
刑部卷之一·刑制典章三十九
刑法
【五刑训义】
笞义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微加棰(校记:通“捶”,丛刊本、岩本订之。元刻本俗体“扌”旁常与“木”旁相混。)挞以耻之。一十七下。二十、三十十七下。四十、五十二十七下。
杖义曰: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也。《国语》云:“薄刑用鞭朴。”《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也。六十、七十三十七下。八十、九十四十七下。一百五十七下。
徒义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置以圈(校记:“圈”当为“圜”,丛刊本、岩本已订。)土,而收教之。令一年至五年,并徒刑也。一年、一年半六十七下。二年、二年半七十七下。三年八十七下。五年一百七下。
流义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于远也。二千里比徒四年。二千五百里比徒四年半。三千里比徒五年。
死义曰: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于涿鹿之野。”故云:斩自轩辕,绞兴周代。即大辟之刑也。绞、斩二罪皆至死。
【罪名府县断隶】至元二十八年六月,中书省奏准至元新格内一欵(校记:“款”俗体。
):诸杖罪,五十七以下,司、县断决;八十七以下,散府、州、军断决;一百七下以下,宣慰司、揔管府断决。配流、死罪,依例勘审完备,申关刑部待报。申扎鲁火赤者亦同。
【犯法度人,有司决断】至大元年六月,江浙行省准中书省咨:大德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奏过事内一件:“刑法如权衡一般,不可偏了。世祖皇帝以来定到的断例,后头自元贞元年以来,因做好事正(校记:“正”,当为“上”之误刻,属上。),好生失的宽了有。中间至当了的也有。因着法度不均平的上头,管民官无所遵守。如今内外但是犯着法度的人,都经由有司归问,依体例决断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
【做罪过的,不疏放】(校记:此条内容沈刻本阙失。)中书省劄付:皇庆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奏过事内一件:皇帝登宝位诏书里,“该着赦,不可频数。”么道,这般行了呵,去年冬间,又开了诏赦来。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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