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录

占居会聚。非出纳勿开。
一因出外住支月米者。其归在初五日以前。取诸位保明诣实。听给当月米。
一义宅有疏漏。惟听居者自修完。即拆移舍屋者禁之。违者掌管人伸官理断。若义宅地内。自添修者听之。【本位实贫乏无力修完而屋舍疏漏实不可居者听诸位同相视保明诣实申 文正位量支钱完补即不得乞添展舍屋】
一诸位请米历子。各令诸位签字圆备。方许给。给讫请人亲书交领即去。失历子者住给。勒令根寻。候及一年。许诸位及当管人保的申 文正位。得报。别给历头起支。
一积留月米并请者勿给。
一诸位不得于规矩外妄乞特支。虽得 文正位指挥与交。亦仰诸位及掌管人执守勿给。
一义庄人力船车器用之类。诸位不得借用。
一诸位子弟官己升朝。愿不请米。捐助赡众者听。
一诸位生男女。限两月。其母或所生母姓氏及男女行第小名报义庄。义庄限当日再取诸位保明讫。注籍即过限不报。后虽年长不理为口数给米。
一遇有规矩所载。不尽事理。掌管人与诸位共议定保明。同申文正位。【本位有妨者不同申】 虽己申而未得 文正位报不得止凭诸位文字施行。
右十项以元符元年六月 日
二相公三右丞五侍郎指挥参定。
一诸位开报义庄事。虽尊长并于文书内著名。仍不得竹纸及色笺。违者义庄勿受。
右一项以元符二年正月十七日
二右丞指挥修定
一义庄遇有人赎田其价钱不得支费限当月内以元钱典买田土辄将他用勒掌管人偿纳
右一项以崇宁五年十月十二日
五待郎指挥修定
一诸位辄取外姓以为己子。冐请月米者勿给。许诸位觉察报义庄。义庄不为受理。许诸位经申 文正位。公议移文平江府理断。【其大观元年七月以前己收义庄给米者不得追讼】
右一项以大观元年七月初十日
五侍郎及二相公指挥参定
一诸位子弟在外不检。生子冐请月米。掌管人及诸位觉察勿给。即不伏。掌管人及诸位申 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断。
右一项以政和三年正月二十日
五侍郎指挥修定
一族人不得以义宅舍屋私相兑赁质当。
右一项以政和五年正月二十九日
五侍郎指挥修定
右仰义庄及诸位遵守施行内文意前后相妨窒碍者。从后规。若有违犯。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