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录

后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后支给。如支上件糇粮吉凶事外。更有余羡数目。不得粜货桩充。三年以上粮储或虑陈损。即至秋成日方得粜货回换新米桩管。
右仰诸房院依此同共遵守。 皇佑二年十月 日
资政殿学士尚书礼部侍郎知杭州事范 押
△忠宣右丞侍郎公续定规矩
一诸位子弟得贡赴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七十七陌下并准此】 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即己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
一诸位子弟以人力采取近坆竹木。掌管人申官理断。
一诸位子弟内选曾得辞或预贡有士行者二人。充诸位教授。月给糙米五石。【荒遇米价每石及一贯以上即每石只支钱一贯文】 虽不曾得辞预贡。而又行为众所知者。亦听选。仍诸位共议。【本位无子弟入学者不得与议】 若生徒不及六人。止给三石。及八人给四石。及十人全给。【诸房量力出钱以助朿修者听】
右三项以熙宁六年六月 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掌管人侵欺。及诸位辄假贷义庄钱斛之类。并申官理断偿纳。不得以月给米折除。
一族人不得租佃义田。【诈主名字同】
一掌管子弟。若年终当年。诸位月给米不阙。支糙米二十石。虽阙而能支及半年以上无侵隐者。给一半。已上并令诸位保明后支。若不可保明。各具不可保明实状申 文正位。
一义庄勾当人。催租米不足。随所欠分数克除请受。【谓如交米及一分即只支九分请受之类】 至纳米足日全给。【己克数更不支】 有情弊者申官决断。
右四项以元丰六年七月十九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身不在平江府者。其米绢钞并勿给。
一兄弟同居虽众。其奴婢月米。通不得累过五人。【如谓七人或八人同居止共支奴婢五人之类】
一未娶不给奴婢米。【虽未娶而有女使生子在家及十五年 五十岁□以上者自依规给米】
一义庄不得典买族人田土。
右四项以绍圣二年二月初八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义庄费用虽阙。不得取有利债负。
一义庄事虽听掌管人依规处置。其族人虽是尊长不得侵扰干预。违者许掌管人申官理断。即掌管人有欺弊者。听诸位具实状同申 文正位。
右二项以绍圣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二相公指挥修定
一义仓内族人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