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一录

子弟一名管。其勾。亦逐旋立定规矩。令诸房遵守。今诸房子弟不遵规矩之人州县既无 敕条。本家难为伸理。六七年间渐至废坏。遂使子孙饥寒无依。伏望朝廷特降指挥下苏州。应系诸房子弟有违远犯义庄规矩之人。许令发司受理。伏候 敕旨。右奉圣旨宜令苏州依所奏施行。 右中书札子 札付苏州准此
治平元年四月十一日 押
文正位 勘会
先文正公于平江府兴置义庄赒给宗族。德泽至厚。其始定规矩。虽有版榜不足久传。及有治平元年所得。 朝旨亦未揭示族人。兼有后来接续措置可为程序者。未曾刊定。深虑岁久渐至隳废。今尽以编类刻石。置于天平山白云寺先公祠堂之侧。子子孙孙遵守勿替。今具如后。
一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临时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米八升、逐月实支每口白米三斗、】
一男女五岁以上八数
一女使有儿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岁以上听给米。
一冬衣每口一疋。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疋。
一每房许给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一有吉凶增减口数尽时上簿。
一逐房各置请米厯子一道。每月米于掌管人处批请。不得预先隔跨月分请。掌管人亦置簿拘辖簿头录诸房口数为额。掌管人亦行破用。或探支与人。许诸房觉察勒赔填。
一嫁女支钱三十贯。【七十七陌下并准此】 再嫁二十贯。
一聚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一子弟出官人。每还家待阙守选丁忧。或任川广福建官。留家乡里者。并依诸房例给米绢并吉凶钱数。虽近官实有故留者。亦依此例支给。
一逐房丧葬。尊长有丧。先支一十贯。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贯。次长五贯。葬事支十贯。卑幼十九岁以下丧葬通支七贯。十五岁以下支三贯十岁以下支二贯。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一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
一所管逐年米斛。自皇佑二年十月支给逐月糇粮并冬衣绢。约自皇佑三年以后。每一年丰熟桩留二年之粮若遇荒歉。除给糇粮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粮外有余。却先支丧葬。次及嫁娶。如更有余。方支冬衣。或所余不多。即吉凶等事众议分数均匀支给。或又不给。即先凶后吉。或凶事同时。即先尊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