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卷之一
三·检覆总说下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查看。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本,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覆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覆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覆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覆。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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