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论注
亦从删例。
一、条中有衍文者删之,有讹字者改之,有阙字者补之。然必详本条与上下条有据,确乎当增删改正者,直书之。如无所据,不敢妄动,发明注中,以俟高明之定夺。
一、加减方分两、制度、煎法,与本方同者,于本方下书本方加某味、减某味。或一篇数方,而后方煎法与前方同者,于方末书煎法同前。方中药味修治同前者,如麻黄去节、杏仁去皮之类,但不再注;附子必炮,若有生用者注之。
一、可汗不可汗等篇,鄙俚固不足取,而六经篇中多有叔和附入,合于仲景者取之。如太阳脉浮动数三、阳明论脾约脉症等条,与本论不合,无以发明,反以滋惑,剔出附后,候识者辨焉。
一、正文逐句圈断,俱有深意。如本论中一字句最多,如太阳病。“脉、浮、头、项、强、痛”六字,当作六句读,言脉气来尺寸俱浮,头与项强而痛。若脉浮两字连读,头项强痛而恶寒,作一句读,疏略无味。则字字读断,大义先明矣。如心下温温欲吐,郁郁微烦之类,温温、郁郁,俱不得连读,连读则失其义矣。
卷一
伤寒总论
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
无热,指初得病时,不是到底无热。发阴,指阳证之阴,非指直中于阴。阴阳指寒热,勿凿分营卫经络。
按本论云:“太阳病,或未发热,或已发热。”已发热,即是发热恶寒;未发热,即是无热恶寒。斯时头项强痛已见,第阳气闭郁,尚未宣发,其恶寒、体痛、呕逆、脉紧,纯是阴寒为病,故称发于阴,此太阳病发于阴也。又《阳明篇》云:“病得之一日,不发热而恶寒。”斯时寒邪凝敛,身热、恶热,全然未露,但不头项强痛,是知阳明之病发于阴也。推此,则少阳往来寒热,但恶寒而脉弦细者,亦病发于阴;而三阴之反发热者,便是发于阳矣。
发于阳者七日愈,发于阴者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
寒热者,水火之本体;水火者,阴阳之征兆。七日合火之成数,六日合水之成数。至此则阴阳自和,故愈。
盖阴阳互为其根。阳中无阴,谓之孤阳,阴中无阳,便是死阴。若是直中之阴,无一阳之生气,安得合六成之数而愈耶?《内经》曰:“其死多以六七日之间,其愈皆以十日以上。”使死期亦合阴阳之数,而愈期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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