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卷之四
二十四·杀伤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用刀剪者。若头顶骨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竿,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斡着要害处,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原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着甚衣服?上有无血迹?伤处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肠肚出, 膜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服穿孔。如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即死。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 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紧缩]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 ,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
踪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