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诊遵经

于此。欲其求之于彼也。至若所引圣经贤传。或断章取义。或互文见意。以为辞不颠倒。则义有不显。理不合参。则意有不达。原欲人因是明经。非欲人以是荒经。譬之作文题目。拆开意义自见。不比注解经传。句不可移。字不可减。且经传具在。或不以是为罪乎。
卷下
目分脏腑部位
凡观气色。当视精明。精明者目也。五脏六腑之精也。营卫魂魄之所常营。神气之所生也。心之使也。肝之官也。宗脉之所聚也。阴阳之所会也。气之清明者也。灵枢曰。五脏六腑之精气。皆上注于目而为之精。精之窠为眼。骨之精为瞳子。筋之精为黑眼。血之精为络。其窠气之精为白眼。肌肉之精为约束。裹撷筋骨血气之精。而与脉并为系。上属于脑。后出于项中。夫筋骨血气肌肉者。五脏之所属也。是故以眼分五脏。
血络属心。黑珠属肝。白珠属肺。瞳子属肾。约束属脾。赤脉从上下者。太阳病。从下上者。阳明病。从外走内者。少阳病。从内 始者。阳跷病。瞳子黑眼。法于阴。白眼赤脉。法于阳。阴阳合传而精明也。此脏腑之部。阴阳之分也。由是而观。有形焉。有容焉。有气焉。有色焉。分而论之。所以明其理。合而诊之。所以通其变。形也。
容也。气也。色也。无往而非脏腑之征。亦无往而非阴阳之理也。脏腑阴阳。形容气色。有诸中。形诸外。要皆以神为本也。寤则神栖于目。寐则神处于心。神也者。视瞻平正。黑白分明。容色精爽。光彩清莹。朗朗然。不可须臾离也。神之昭着于目者盖如此。至若目之五轮。睛之八廓。名虽附于羲黄。实则乖夫体用。殊不知眼科诊目之法。当遵圣人诊目之法。若附会圣人之法以立法。则附会圣人之法即非法。然则求眼科之法者。其知所以法乎。
卷下
眼目形容提纲
诊目形容之法。相士观人贤否。宜识其常。医家论病吉凶。当明其变。用是考古参今。删繁就简。约而言之。
其大纲有四。以形象察气质。以开阖分阴阳。以目睑辨虚实。以眼珠决死生。四者既明。而合之气色。参之病情。庶乎其可见矣。以形象言之。目者。肝之外候也。目大者肝大。目小者肝小。目深者肝坚。目露者肝脆。
目高者肝高。目下者肝下。目偏倾者肝偏倾。目端正者肝端正。此形象之变。气质之常也。以开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