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匮要略浅注
尺烧灰) 败蒲(一握三寸即蒲席也) 桃仁(四十九个去皮尖熬) 甘草(如中指节炙锉)
上七味。以童子小便量多少煎汤成。内酒一大盏。次下大黄。去滓。分温三服。
先锉败蒲席半领。煎汤浴。衣被盖覆须臾。通利数行。痛楚立瘥。利及浴水赤。勿怪。
即瘀血也。
卷十
禽兽虫鱼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身。食之有妨。反能有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疾 竞起。若(字当作莫)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
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
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宜冷冻饮料之。肝病禁辛。
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四季不食脾。辩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王。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恐伤魂也。若非王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脏准此。
凡肝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对报矣。
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不可食之。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猪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猪肉不干。火炙不动。见水自动者。不可食之。 肉中有如朱点者。
不可食之。六畜肉。热血不断者。不可食之。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食肥肉及热羹。不得饮冷水。诸五脏及鱼。投地尘土不污者。不可食之。秽饭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自死肉。口闭者。不可食之。六畜自死皆疫死。则有毒。不可食之。
兽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杀人。食生肉饱饮乳。变成白虫。(一作血虫)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坚积。宜利药下之。脯藏米瓮中有毒。及经夏食之。发肾病。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黄柏屑捣服方寸匕。
治食郁肉食漏脯中毒方(郁肉。密器盖之隔宿者是也。漏脯。茅屋漏下沾着者是也。
)
烧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饮生韭汁三升亦得。
治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大豆浓煮汁。饮之数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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