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正仲景全书金匮要略注

庚金太白之象,实属风木,能助肝火。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兔肉着干姜,食之成霍乱。
【注】兔肉酸寒,阴性也,干姜辛热,阳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乱。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注】诸鸟自死,必闭口敛翅,若开口张翅,恐有毒,不可食。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注】肝青者,被毒所伤,若食之必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
【注】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
【注】鸡蒜同食,能动风动痰,风痰发动,故气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注】山鸡食虫蚁有毒,与鸟兽肉相反,故戒合食。
雉肉久食,令人瘦。
【注】雉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
【注】二物性寒发冷气,不可合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注】雀肉性暖大温,李子性寒味酸,温得寒酸而滞气,故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饮酒,令子淫乱无耻。
【注】雀之性淫,酒能乱性,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燕肉勿食,入水为蚊龙所啖。
【注】蚊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以蚊龙嗜燕故也。凡渡江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
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方解】箭伤有毒,凡鸟兽被箭死者,肉毒,人食之,先服盐汁,次服豆汁,解不及者死。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
鱼头中无腮者,不可食之,杀人。
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注】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注】六甲值日,食鳞甲物犯其所忌,故曰勿食。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
【注】鱼属火,善动;鸡属木,生风。风火相煽,故勿合食。
鱼不得合鸬 肉食之。
【注】鸬 嗜鱼,凡物相制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