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经溯洄集

数发汗后。并吐汗下后诸法。固为是矣。至于宜汗四十一法。却又俱是一法当两数者。与林亿所计何以异哉。推原其意。似亦不见林亿所计细数。止闻三百九十七法之目。遂自就论中。寻而数之。欲以实其总数。然而卒不能实。故为此含糊之说。以欺后人。
反又不逮林亿所言也。窃尝思之。纵使三百九十七法之言。不出于林亿等。而出于亿之前。
亦不足用。此言既出。则后之闻者。必当覆其是非。以归于正。而乃遵守听从。以为千载不易之定论。悲夫。余今于三百九十七法内。除去重复者。与无方治者。止以有方治。而不重复者计之。得二百三十八条。并以治字易法字。而曰二百三十八治。如此则庶或可通也。若以法言。则仲景一书无非法也。岂独有方者然后为法哉。且如论证论脉。与夫谆谆教戒。而使人按之以为望闻问切之准则者。其可谓之法乎。其不可谓之法乎。虽然。六经之外诸条。
其二家去取不同。固不必辨。然其于六经之中。尢每有悖理而不通者。姑陈一二。如太阳病。三日。已发汗。若吐。若下。若温针。仍不解者。此为坏病。桂枝不中与也。观其脉证。
知犯何逆。随证治之。桂枝本为解肌。若其人脉浮紧。发热。汗不出者。不可与之也。常须识此。勿令误也。若酒客病。不可与桂枝汤。得之则呕。以酒客不喜甘故也。喘家作。桂枝汤加浓朴杏子佳。凡服桂枝汤吐者。其后必吐脓血也。林亿所校本。则自太阳病。止勿令误也。
为一法。自若酒客病。止杏子佳。为一法。自凡服桂枝汤。止吐脓血也。则为证。不为法。
程德斋钤法。则自太阳病。止随证治之。为一法。自桂枝本为解肌。止必吐脓血也。为一法。
又林亿本。于病胁下素有痞。连在脐旁。痛引少腹入阴筋者。此名脏结。死。一条。则数为一法。于其余死不治者。则皆不数。程德斋钤法。于阳明病。下血谵语者。此为热入血室。
但头汗出者。刺期门。随其实而泻之。 然汗出愈。一条。则不数。而太阳刺肝俞。肺俞。
期门。诸条。却又数之而弗遗。余如两条同类。一云当汗而无方。一云当汗而有方。则取其有方者。而略其无方者。又如当取而不取。不当取而取者。盖亦甚多。不可悉举。若此者。
悖理不通。二家皆所不免。所谓楚固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