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经图翼
髀枢,当足少阳环跳穴处也。)髀枢下至膝中,长一尺九寸。
〔四肢部〕肩至肘,长一尺七寸。肘至腕,长一尺二寸半。(臂之中节曰肘。)腕至中指本节,长四寸。
(臂掌之交曰腕。)本节至其末,长四寸半。(指之后节曰本节。)
横骨上廉下至内辅之上廉,长一尺八寸。(骨际曰廉。膝旁之骨突出者曰辅骨,内曰内辅,外曰外辅。)
内辅之上廉以下至下廉,长三寸半。(上廉,下廉,可摸而得。)内辅下廉,下至内踝,长一尺三寸。
(踝骨,足掌后两旁高骨也,俗名孤拐骨,内曰内踝。外曰外踝。)内踝以下至地,长三寸。膝以下至外踝,长一尺六寸。外踝以下至京骨,长三寸。京骨以下至地,长一寸。膝 以下至跗属,长一尺二寸。( ,腿弯也。跗,足面也。膝在前, 在后。跗属者,凡两踝前后胫掌所交之处皆为跗之属也。)跗属以下至地长三寸。足长一尺二寸,广四寸半。
手足折量,并用后中指同身寸法。
卷三 经络(一)
同身寸说
同身寸者,谓同于人身之尺寸也。人之长短肥瘦各自不同,而穴之横直尺寸亦不能一,如今以中指同身寸法一概混用,则人瘦而指长,人肥而指短,岂不谬误?故必因其形而取之,方得其当。如标幽赋曰:取五穴用一穴而必端,取三经用一经而可正。盖谓并邻经而正一经,联邻穴而正一穴。譬之切字之法,上用一音,下用一韵,而夹其声于中。则其经穴之情,自无所遁矣。故头必因于头,腹必因于腹,背必因于背,手足必因于手足,总其长短大小而折中之,庶得谓之同身寸法。法附前各条之下。而后之所谓中指同身寸法者,虽不可混用,而亦有当用之处,并列于后。
卷三 经络(一)
中指同身寸法
以男左女右手大指中指圆曲交接如环,取中指中节横纹两头尽处,比为一寸。凡手足尺寸,及背部横寸,无折法之处,乃用此法,其他不必混用。
卷三 经络(一)
古今尺寸不同说
骨度篇曰:人长七尺五寸者,其骨节之大小长短各几何?伯高曰:头之大骨围二尺六寸。盖古之尺小,大约古之一尺,得今之八寸。其言七尺五寸者,得今之六尺;其言二尺六寸者,得今之二尺零八分也。
其余仿此。然骨大者必有太过,骨小者必有不及。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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