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正仲景全书伤寒论注
卷十七 正误存疑篇
正误
太阴之为病,腹满而吐,食不下,时腹自痛,若下之,必胸下结硬,(自利益甚)。
【按】吴人驹曰“自利益甚”四字,当在“必胸下结硬”之下,若在吐食不下之下,则是已吐食不下而自利益甚矣。仲景复曰:若下之无所谓也,从而移之。
伤寒,本自寒{下}〔格〕,医复吐下之,寒格更逆吐下,若食入口即吐,干姜黄连黄芩人参汤主之。
【按】经论中并无寒下之病,亦无寒下之文。玩本条下文,寒格更逆吐下,可知寒下之“下”字,当是“格”字,文义始属。注家皆释胃寒下利,不但文义不属,且与芩、连之药不合,当改之。
卷十七 正误存疑篇
正误
少阴病,饮食入口即吐,心中{温温}〔 〕欲吐复不能吐。始得之,手足寒,脉弦迟者,此胸中实,不可下也,当吐之。若膈上有寒饮,干呕者,不可吐也,当温之,宜四逆汤。
【按】“温温”当是“ ”。 者,乃吐饮之状也,当改之。
卷十七 正误存疑篇
正误
伤寒,厥而心下悸者,(以饮水多),宜先治水,当服茯苓甘草汤,却治其厥。不尔,水渍入胃,必作利也。
【按】“厥而心下悸者”之下,当有“以饮水多”四字,若无此四字,乃阴盛之厥悸,非停水之厥悸矣。
何以即知是水,而曰宜先治水耶?当补之。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者,{此}〔非〕为脏寒,蛔上入其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按】“此为脏寒”之“此”字,当是“非”字,若是“此”字,即是脏厥,与辨蛔厥之义不属,当改之。
伤寒五六日,不{结胸}〔大便〕,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为亡血,下之死。
【按】“结胸”二字,当是“大便”二字。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皆无可下之理,今曰不可下,何所谓也?当改之。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若〕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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