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
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打捞方出,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深丈尺,坎阱则量四至。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原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内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丈尺,方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 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 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根据。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
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 :诸啮人者,根据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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