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寒贯珠集
与热。阴阳消长之兆也。兹初病至终。其厥不过五日。而厥已而热。亦得五日。
是其复之之数。当其胜之之数。所谓有阳则复。无太过亦无不及。故知其病自愈也。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其后必便脓血。
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厥复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热已而厥者。邪气自表而之里也。乃厥未已。而热之日。又多于厥之日。则邪复转而之表矣。
故病当愈。其热则除。乃四日至七日而不除者。其热必侵及营中而便脓血。所谓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厥已而热者。阳气复而阴邪退也。乃热未已而复厥。而厥又多于热之日。则其病为进。所以然者。寒多热少。阳气不振。则阴邪复胜也。要之热已而厥者。传经之证。虑其阳邪递深也。厥已而热者。直中之证。虑其阳气不振也。故传经之厥热。以邪气之出入言。直中之厥热。以阴阳之胜复言。病证则同。而其故有不同如此。学人能辨乎此。则庶几矣。
伤寒先厥后发热而利者。必自止。见厥复利。
伤寒先厥者。阴先受邪也。后热者。邪从阴而出阳也。阴受邪而利。及邪出而之阳。故利必自止。设复厥。
则邪还入而之阴。故必复利。盖邪气在阳则生热。在阴则为厥与利。自然之道也。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
不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至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至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又下利者。邪气从阳之阴。而盛于阴也。阴盛则当不能食。而反能食者。恐为除中。中者。胃中之阳气也。除者。去而尽之也。言胃气为邪气所迫。尽情发露。不留余蕴也。不发热。不字当作若。谓试以索饼食之。若果胃气无余。必不能蒸郁成热。今反热者。
知胃气尚在。非除中之谓矣。而又恐暴热暂来而复去。仍是胃阳发露之凶征也。后三日脉之。而其热仍在。则其能食者。乃为胃阳复振无疑。故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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