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为第二,《士相见》为第三,自兹以下,篇次则异。故郑云大、小《戴》、《别录》即皆第一也。其刘向《别录》,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卑吉凶次第伦叙,故郑用之。至於大戴即以《士丧》为第四,《既夕》为第五,《士虞》为第六,《特牲》为第七,《少牢》为第八,《有司彻》为第九,《乡饮酒》第十,《乡射》第十一,《燕礼》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礼》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觐礼》第十六,《丧服》第十七。小戴於《乡饮》、《乡射》、《燕礼》、《大射》四篇亦依此《别录》次第,而以《士虞》为第八,《丧服》为第九,《特牲》为第十,《少牢》为第十一,《有司彻》为第十二,《丧》为第十三,《既夕》为第十四,《聘礼》为第十五,《公食》为第十六,《觐礼》为第十七。皆尊卑吉凶杂乱,故郑玄皆不从之矣。
仪礼。
[疏]“仪礼”。
○释曰:《仪礼》者,一部之大名;《士冠》者,当篇之小号。退大名在下者,取配注之意故也。然《周礼》言周不言仪,《仪礼》言仪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摄政六年所制。题号不同者,《周礼》取别夏、殷,故言周;《仪礼》不言周者,欲见兼有异代之法,故此篇有醮用酒,《燕礼》云诸公,《士丧礼》云商祝、夏祝,是兼夏、殷,故不言周。又《周礼》是统心,《仪礼》是履践,外内相因,首尾是一。故《周礼》已言周,《仪礼》不须言周,同可知矣。且《仪礼》亦名《曲礼》,故《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注云:“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其中事仪三千。”言仪者,见行事有威仪;言曲者,见行事有屈曲。故有二名也。
郑氏注。
[疏]“郑氏注”。
○释曰:《後汉书》云:“郑玄,字康成,青州北海郡高密县人,郑崇之後也。”言“注”者,注义於经下,若水之注物,亦名为著。故郑叙云:“凡著《三礼》七十二篇。”云著者,取著明经义者也。孔子之徒言传者,取传述之意。为意不同,故题目有异也。但《周礼》六官六十,叙官之法,事急者为先,不问官之大小。《仪礼》见其行事之法,贱者为先,故以《士冠》为先。无大夫冠礼,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其《昏礼》亦士为先,大夫次之,诸侯次之,天子为後。诸侯乡饮酒为先,天子乡饮酒次之,